医疗机构广告审核需要资料明细

2017-04-17 12:56| 发布者: | 查看: |

1、发布医疗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如为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如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广告审查表》(原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3、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须与医疗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广告审查表》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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