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化妆品广告须提供证明文件及禁止出现容

2017-04-17 13:59| 发布者: | 查看: |

1、发布化妆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生产许可证;
3)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4)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文号;(按功能分类:特殊化妆品分为九个类别,分别包括: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脱毛类、美乳类、健美类、除臭类、祛斑类和防晒类,也就是俗称的九大类特殊化妆品。按来源分类:特殊化妆品分为国产特殊化妆品及进口特殊化妆品。)
5)化妆品提到功效、成份须出具《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的检测证明;
6)进口化妆品广告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进口的有关批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证明文件;
b)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即该化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c)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7)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化妆品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果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果的;
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数据;
3、须与特殊化妆品广告同时发布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特殊化妆品标注“国妆特字G xxxx号”,进口特殊化妆品标注“国妆特进字J xxxx号”。
4、发布化妆品广告的,须在广告画面标注“使用效果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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