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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形象广告审核发布相关要求

发表时间:2026-05-01 10:31

导读提示

本文档详细列出了境内与境外城市形象广告发布的资质要求、特殊表述证明及内容禁止条款。城市形象广告的审核核心在于验证广告主的官方代表性和宣传内容的权威性,特别是对于“XX之都”等称号以及附加节庆活动的合法性证明。北京八零忆传媒提供专业的政府及旅游类广告合规服务,熟悉相关审批流程,可协助城市宣传部门或代理机构高效准备合规材料,确保宣传口径准确、权威。

城市形象广告发布相关要求

境内/境外发布要求、特殊表述证明与内容规范

境内城市旅游形象广告发布要求

1. 广告主资质证明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须提供广告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原件。

企业法人

须提供广告主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对港、澳、台地区宣传的特殊要求

广告主资格:广告主应为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
需提供文件: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批准登记证(此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3. 特殊表述(如“XX之都”)的证明要求

广告中涉及“XX之都”“XX之城”“XX之乡”“XX故里”等表述的,必须提供权威证明:

表述在文献中有明确记载

广告主须出具对应的文献证明材料

表述在文献中无明确记载

广告主须提供省级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4. 附加节庆活动的证明要求

附加国际性节庆活动

须收取活动所在地省级以上部门的批准文件。

附加非国际性节庆活动

须收取当地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境外城市旅游形象广告发布要求

前提限制

境外城市旅游形象广告发布,仅限已对中国开放的境外旅游城市

1. 基础证明文件

需提供:宣传城市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关于广告宣传口径、广告语等内容的说明文件。此文件是确认宣传内容得到该国官方认可的关键。

2. 附加节庆活动的额外要求

若广告中附加旅游节、民俗节等文化节庆活动的,须额外提供节庆活动城市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关于节庆活动合法性、广告宣传口径、广告语等内容的说明文件。

合规要点:境外城市广告的合规核心在于外交渠道的官方确认。所有宣传口径和活动信息都必须获得该国驻华使馆的书面背书。自行翻译或通过商业机构出具的文件通常无效。准备此类材料涉及外事沟通,流程可能较长,建议提前规划。北京八零忆传媒在协助处理涉外广告合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广告内容禁止要求

核心禁令

城市形象广告内容须聚焦城市形象宣传
不得出现第三方商业元素
严禁借助城市形象宣传植入商业推广相关内容。

解读:此禁令旨在维护城市形象广告的公益性和纯粹性。广告中不得出现任何商业品牌的Logo、产品、联系方式或变相的商业推荐。即使是城市当地的知名企业或产品,若其出现带有推广目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在创意策划阶段就应严格规避商业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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