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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央视广告审核要求及证明文件与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6-05-01 10:33

导读提示

本文档全面阐述了化妆品广告的证明文件、禁止内容、特殊化妆品标注及通用强制要求。化妆品广告监管体系复杂,严格区分“普通”与“特殊”化妆品,并对功效宣称、数据引用有明确禁令。北京八零忆传媒提供深度的化妆品广告合规服务,特别擅长处理特殊化妆品批文、功效检测报告(如日化院报告)的合规性,并确保“使用效果因人而异”等强制性标注准确无误,助力品牌安全营销。

化妆品广告发布相关要求

证明文件、禁止内容、特殊要求与通用标注

广告发布所需证明文件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需提供扫描原件。

2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需提供原件或扫描件,证明生产企业具备合法生产资质。

3
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报告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检测项目完整、结论明确。

4
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如适用)

九大类特殊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含美白)、防晒类。
要求: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国家药监局)核发的批准文号。进口特殊化妆品也需经注册。

5. 功效或成份宣称的专项证明

触发条件:若化妆品广告中提到产品功效、成份
需提供文件:《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的检测证明(该中心相关检测资质由中轻日用化学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承接)。
有效期:检测证明自签发后一年内有效。

6. 进口化妆品的额外证明文件

除上述1-5项文件外,还须额外提供:

  • a)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及该化妆品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证明文件。
  • b) 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即该化妆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 c) 出口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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